民事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即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活需求等具体处理时也会存在差异,个人专用物品一般个人所有是。
(2)夫妻分两处分别管理和使用了一起公用的财产,在分割时分别由管理和使用方管理,差异较大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财产的方以差额和相当的财产向其他方赔偿。
(3)婚姻登记后,不一起生活,按照风俗提供的礼物,或者因婚前支付而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时,离婚时可以向对方申请退税。
(4)如果夫妻有一方使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一起经营的,一起获得的财产允许给一方持有,获得分配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加入财产的一半的价值。
(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没有收益的粮食、种植业等,离婚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
(6)双方在结婚前对对方所有住宅进行了维修、装修、原来的拆迁和建设,离婚时没有变更财产权,在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承担的部分,所有人给另一方折扣补偿。
(7)借出婚姻关系的财物,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要求财物,给对方的生活带来困难时,可以适当返还,对于获取财物的性质,不被认定为要求或赠与,因此根据赠与处理做得到
(8)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妻来说,共同使用的住宅应按照抚养双方住房状况和子女或照顾没有过失的人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的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金额。在双方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更照顾女方。